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8年度朴簡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朴簡字第111號
原   告  伍黃秀錦
被   告  陳春柳
被   告  黃美芳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11月5日下午2時30分
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以及被告陳春柳應該在收到本裁定後10日內用書狀說明被告
陳春柳已經清償本件原告執行債權的金額(應該分別按照清償的
日期、該清償日清償的金額列表,例如:民國某年某月某日清償
新臺幣○○○元),並一併提出書狀影本。
中華民國108年10月4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官林望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4日
書記官江靜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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