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8年度員簡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員簡字第260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匯聯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奇峯
上列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9月23日本院移送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
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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