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8年度嘉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訴字第7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楊翊
       葉暐泓
       郭譯
被   告  丁淑女
訴訟代理人  丁永順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
臺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250萬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5,75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1,000元,尚
應補繳24,75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黃士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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