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訴字第7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楊翊
葉暐泓
郭譯
被 告 丁淑女
訴訟代理人 丁永順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
臺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250萬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5,75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1,000元,尚
應補繳24,75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黃士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