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小字第378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楊家瀧
被 告 彭清明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日上午九時五
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9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尹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9日
書記官張淑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小字第378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楊家瀧
被 告 彭清明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日上午九時五
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9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尹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9日
書記官張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