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3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1335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債務人甲○○
乙○○丙○○
17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柒拾柒萬參仟參佰肆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五六八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甲○○於民國94年6月8日邀同債務人乙○○、丙○○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借款一筆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借款期間自94年6月8日起至101年6月8日止,於借用後起分84期,每1個月為1期,依年金法按月於每月8日攤還本息,利息按台灣銀行定儲利率指數利率(週年利率2.621%)加週年利率0.947%機動計付(目前利率為3.568%),如有違約並可依約定方式計收違約金,並由債務人等共同簽訂借據為證。
(二)詎債務人甲○○等僅繳納本息97年2月7日止,其後即未依約清償,立約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其債務視同全部到期,計尚積欠債權人本金773,343元,及自97年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568%計算之利息,與自97年3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6個月以內者加計上開利率10%計算之違約金,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份加計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原本如奉鈞院通知,當即送呈核對,為此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速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8月5日
簡易庭法官黃珮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8月5日
書記官李育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