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78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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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7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簡字第78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4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10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幫助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未遂,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條、第25條第2項、第30條、第339條第3項、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97年3月27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莊玉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余富誠中華民國97年3月2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項(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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