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簡附民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簡附民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乙○○因傷害案件(本院96年度簡字第442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27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侯明正
法官程克琳法官魏玉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盈靜中華民國97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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