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簡附民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簡附民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七年度簡字第七三九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3月2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欽賢
法官林臻嫺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文茹中華民國97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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