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2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2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25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聲減字第1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件聲請減刑等罪,均減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附件編號1、2最後事實審案號欄內,關於:「96年度訴字第1008號」之記載,均應更正為:「94年度訴字第1008號」。
二、查受刑人甲○○於附件所列日期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判處如附件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10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廢止前罰金罰緩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2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張銘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被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韓若玉中華民國97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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