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63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之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5日
民事庭法官楊智勝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8月6日
書記官張夜明附件:
㈠預納郵務送達費3,740元,即按債務人及債權人總人數,以每
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方式為:(11×10×34=3,740),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
㈡曾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應提出:
⒈提出民國95年與銀行協商成立之協議書。
⒉提出民國95年與銀行協商成立債務協商後,迄聲請更生之日止,依協商之約定,已按各期清償之金額及證明。
㈢聲請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清償不能之虞之證明文件。
㈣請提供財團法人金融聯合信用中心之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
㈤聲請人聲請前2年(即自民國95年7月25日起至97年7月25日止
)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㈥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至少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
⒈財產目錄:土地、建築物最新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
動產(含名稱、種類、數量)、銀行存款(含銀行名稱及帳號、及至補正日之數額)、股票(含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所所在地)、保險單(含以本人、父母為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並其性質及所在地;如財產附有擔保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如抵押權、質權等),並提出該等權利之設定契約書。
⒉收入數額:聲請前一年每月薪資明細表(含本俸、佣金、獎
金、津貼)明細表、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
⒊必要支出數額:聲請人主張每月家庭生活必要開支為13,000
元,應提出支出細項,如膳食、衣服、教育、交通、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另就聲請人主張每月需繳納自小客車貸款之部分,應提出相關貸款契約書等證明文件,及說明每月還款金額。㈦提出聲請人現有工作之在職證明及收入證明(薪水帳戶存摺影本、扣繳憑單)。
㈧提出聲請人聲請前2年內之財政部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清單。
㈨提出聲請人聲請前5年之公保、勞工保險投保資料及前2年健保之投保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㈩聲請人應釋明有無自用住宅擔保借款,如有,請表明是否議定
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如是,請補提自用住宅借款之還款方式或計劃。
陳報聲請前二年內有無任何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若有,請說明該無償行為之時間、對象與具體內容。
陳報聲請前二年內有無任何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係有害及
債權人之權利,且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若有,請說明該有償行為之時間、對象與具體內容。
陳報有無強制執行或訴訟案件,現正繫屬法院之中,若有,請
說明繫屬之法院與案號,並提出所有陳報現正繫屬於法院之中強制執行及訴訟案件之證明文件。
請說明戶籍地房屋所有權人為何人?現由何人使用中?聲請人如為租賃,請提出租賃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