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交附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4年度交附字第54號原告己○○
甲○○丙○○丁○○戊○○乙○○被告庚○○
高雄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隆清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9月30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孫啟強
法官張茹棻法官卓立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9月30日
書記官李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