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交易字第25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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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交易字第2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交易字第25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
中華民國94年9月30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李嘉興
法官陳君杰法官楊筑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9月30日
書記官林雯琪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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