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2年度重訴字第381號上訴人津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以上上訴人與台南市政府因92年度重訴字第381號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台幣31,338,32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31,68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2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不服,得於十日內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2月27日
書記官吳信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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