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交簡附民字第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00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9月3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簡志瑩
法官林柏壽法官李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0月4日
書記官何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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