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2年度士聲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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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聲字第134號
聲 請 人 鄭龍琴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謝秀娘 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房屋租賃契約,因
相對人積欠租金,擬寄發存證信函予相對人,惟經郵遞遭以
「遷移不明」為由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依聲請人提出之存證信函及信封所載,其送達相對人
謝秀娘地址「臺北市○○區○○路○○號6樓之31」之情形為
「遷移不明」,然該送達地址並非相對人之住所「臺北市○
○區○○路○○○號5樓之10」,有聲請人提出之相對人戶籍
謄本存卷足憑,則相對人尚非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致聲請
人無法對其為意思表示之送達,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聲請公示
送達之要件不合,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6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冠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6日
書記官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