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補字第563號
原 告 劉富正
訴訟代理人 劉易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內政部營建署間確認違約金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2,95
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
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如數繳納,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秀貞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曾東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