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2年度士簡字第1039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簡字第1039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被   告  吳國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北市○○區○○○路○○號3樓,有其
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按。又依兩造間約定條款
第24條約定:「因本契約涉訟時,除法律所規定之法院有管
轄權外,持卡人並同意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並無排斥原有管轄權法院之意思,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
第1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
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6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冠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6日
書記官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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