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279號上訴人 周志瑋 即 周許苟完 之繼承人視同上訴人 周福德
周俊生 周曉玲 周金柳 周玉崑 周榮春 周志鴻 被上訴人 莊瑠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2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此為上訴程序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則有同法第442條第2項可資參照。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8日裁定,命上訴人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6年3月9日送達,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告乙紙附卷可查。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3月27日
書記官吳鸝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