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5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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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5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51號聲請人 蕭志宏 即 蕭進益 之繼承人代理人 王森益 上列聲請人聲請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106年3月13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5年度司催字第302號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證券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新聞紙為證,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可信為真正。茲附表所載之證券,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5年8月4日刊登新聞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年2月6日屆滿(原屆滿日為2月4日,因適逢該日為星期六,故順延至2月6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3月27日
書記官楊琄琄┌─────────────────────────────┐│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太子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0│1│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