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279號被告 周志瑋 即周 許苟完 之繼承人
一、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原告 莊瑠美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1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雖遵期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上訴程式尚有不備,應定期命補正。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3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3月8日
書記官吳鸝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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