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8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8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38190號債權人 廖茂盛 債務人 葉世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葉世雄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已對債務人為債權讓與之通知,且債務人已收受債權讓與通知之證明文件影本。
二、請釋明請求利息確切之中央銀行核定放款利率為何,並應載明百分之幾。
三、債務人葉世雄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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