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錄音光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03號聲請人 林荷卿 ○○○○號訴訟代理人 楊鈺筠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106年度簡上字第322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於民國106年10月19日準備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予聲請人。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4項亦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核對本院106年度簡上字第322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於民國106年10月19日之準備程序筆錄有無漏載並聲請更正之必要,爰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之規定,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6年度簡上字第322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之上訴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是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三、爰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第90條之4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4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7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高文淵
法官徐玉玲法官徐映如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
書記官涂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