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建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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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建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建字第281號原告甲○○
樓
一、上列原告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具狀補正被告 慶偉 營造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二)提出慶偉營造有限公司之變更登記事項卡、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被告乙○○之最新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10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和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0月23日
書記官吳文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