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9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942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原名陳立夫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違反商業會計法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某日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簡字第四五三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緝字第三一八0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在案。因受刑人前開犯罪時間係於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等語。
二、本院經審核聲請人檢附之本院前開判決、執行案件資料表無訛後,認聲請人為正當,是減刑如主文所示,併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4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吳佳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小玲中華民國96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