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41號上訴人即被告弘穩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上訴人即原告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台北水泥製品廠法定代理人乙○○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363,99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6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二、上訴人另應提出上訴理由狀,並附繕本或逕將繕本送對造。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5月1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10日
書記官謝佩欣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