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8年度湖秩字第69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裁定   108年度湖秩字第69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
被移送人   黃美龍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08年9月30日新北警汐刑字第1083863781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美龍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處罰鍰新臺幣參仟伍佰
元。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移送人黃美龍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
為:
(一)時間:民國108年8月2日16時51分許。
(二)地點: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5樓。
(三)行為:被移送人以手機在其Line通訊軟體之「汐止好
友」群組,公開張貼如附件之圖片,散佈虛偽之海峽
兩岸旅遊交流協會公告之謠言。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黃美龍於警詢時之供述。
(二)Line截圖2張。
(三)台灣事實查核中心事實查核報告1份。
(四)查:被移送人黃美龍於警詢中自陳:伊在微信某群組
看到該訊息就覺得是假的,所以伊沒有做任何查證等
語,是黃美龍既自承對該謠言未盡基本查證之義務,
足見其明知所轉傳之訊息為謠言,且依該訊息內容以
觀,確實足以影響公共安寧,核其所為,係其違反社
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之行為,堪予認定。
至黃美龍辯稱:並無散佈謠言之意云云,惟該群組內
有34人之多,於該群組內轉傳難謂無散布之意,所辯
顯不足採。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5款,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5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鄭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5日
書記官王盈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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