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379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3798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
法定代理人  陳文龍
訴訟代理人  沈天霽
被   告  張鎰銓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土地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一○○年七月十二日下午三時五
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21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王幸華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21日
書記官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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