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02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游國席選任辯護人廖怡婷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7年度偵字第15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游國席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柒年玖月參拾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列被告游國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1530號),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坦承犯行,且經證人 張畯生 、 黃嘉偉 、 邱進雄 、 羅靜雯 證述明確,並有通聯譯文及蒐證照片等卷證資料在卷可稽,足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之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罪及同條例第8條第1項之轉讓第一級毒品罪、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所犯部分之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被告預期將來判決刑度甚重,故依人性趨吉避凶之常情,有相當理由相信被告有逃亡之虞,具有羈押之原因,且非予羈押顯難以進行追訴及審判,而認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裁定自民國107年4月30日起予以羈押,復自107年7月30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
二、茲因被告羈押期限即將屆至,被告固以:希望能夠交保等語。惟本案雖已於107年8月30日宣判,本院認被告確有販賣第第一級毒品罪(1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1罪)、轉讓第一級毒品罪(共2罪)、轉讓禁藥罪(2罪),並就上開等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2月,可預見將來判決確定合併定執行之刑度非輕,於此情形下,被告為規避刑罰之執行而妨礙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國家刑罰權有難以實現之危險,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是原羈押原因尚未消滅。又其所涉為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轉讓第一級毒品、轉讓禁藥之犯行,對社會治安危害甚鉅,且因被告已於10
7年9月13日提起上訴,有被告刑事聲明上訴狀1份及其上之本院收發室收狀戳章1枚可稽,本案尚未確定,是仍有保全本案審判進行或執行之必要,經司法追訴之國家、社會公益與被告之人身自由之私益兩相利益衡量後,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不足以確保司法審判程序之順利進行,是國家刑罰權處在無法得以順利實現之情況下,對被告之羈押處分仍符合比例原則,被告應予羈押之事由仍然存在,為確保將來刑事程序順利進行,有延長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7年9月2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志明
法官李怡貞法官何玉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雅雯中華民國107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