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1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審訴字第1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審訴字第11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志勲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21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王惟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志忠中華民國107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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