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重國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國字第15號原告 江添祥 上原告請求被告台灣台北地方檢察署等間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2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時起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中華民國107年3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3月21日
書記官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