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191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訴訟代理人 莊育豪 被告 旭晶 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許梓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6日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7年2月8日送達原告,原告迄未補繳裁判費,有送達回證、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查,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21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3月21日
書記官黃巧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