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雄簡字第二二六二號
原 告 乙○○即私立來能外語短期補習班
訴訟代理人 許清連 律師
林鴻駿 律師
被 告 財團法人台灣聖公會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返還押金等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以下同)七十二萬八千七百七十
五元,及自本件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願以現金或有價證券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三)訴訟費用由被
告負擔。
二、陳述: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於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九日就被告台灣聖公會所有坐
落高雄市○○○路○○○號一、二樓房屋與被告訂立房屋租賃草約,約定租
金每月新台幣(以下同)二十二萬元,租期為五年,並約定被告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