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沙簡字第六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二一四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
,並適用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五條、修正後刑法第四十
一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證物,為被告所有
供犯罪所用之物,並非被告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檢察
官聲請書請依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宣告沒收,容有誤引,應予更正,
附此敘明),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
二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陳淑芳
附表:
一、開獎號碼對照表九張。
二、簽注單二十張。
三、六合彩手冊一本。
四、空白表二十五張。
五、傳真機一台。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九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