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桃補字第五五號
原 告 甲○○○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龍輝
右原告與被告泓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貳萬伍仟貳佰貳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台幣貳仟貳佰伍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二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朱敏賢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麗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