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0年度桃補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桃補字第五五號
  原   告 甲○○○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龍輝
右原告與被告泓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貳萬伍仟貳佰貳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台幣貳仟貳佰伍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二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朱敏賢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麗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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