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0年度豐簡字第6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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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豐簡字第六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九九號),本
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
,並適用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五條,修正後刑法第四十
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
二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陳淑芳
附表:
一、六合彩簽單二十張。
二、傳真機七台。
三、錄音機二台。
四、錄音帶二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九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