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0年度桃簡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桃簡聲字第二號
  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世貿中心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茂興
  送達代收人  黃思聰
  相 對 人 丙○○
        甲○○
        乙○○○貿易有限公司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馮戡雄
右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仟伍佰肆拾壹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八十九年度桃簡字第七三一號判決
確定,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訴訟費用。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
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丁俊成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鄭美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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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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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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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裁判費  │三千八百三十四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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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送達郵費 │   五百七十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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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程序費用  │    一百三十六元││
│(送達郵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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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四千五百四十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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