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桃簡聲字第二號
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世貿中心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茂興
送達代收人 黃思聰
相 對 人 丙○○
甲○○
乙○○○貿易有限公司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馮戡雄
右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仟伍佰肆拾壹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八十九年度桃簡字第七三一號判決
確定,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訴訟費用。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
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丁俊成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鄭美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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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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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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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裁判費 │三千八百三十四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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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送達郵費 │ 五百七十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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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程序費用 │ 一百三十六元││
│(送達郵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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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四千五百四十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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