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東原交簡字第1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東原交簡字第1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東原交簡字第149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新國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4月25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年籍「民國00年0月0日生」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日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亦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案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年籍「民國00年0月0日生」之記載,係「民國00年0月0日生」之誤寫,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揆諸前開說明,本院自得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2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徐晶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尹瑋中華民國107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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