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附民字第2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二三三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蔡信章 律師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二三三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劉景星
法官陳博志法官謝靜恒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淑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