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上更(一)字第8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更(一)字第八四五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
甲○○
現於臺灣台北看守所羈押中右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連復淇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劉大新 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甲○○、丙○○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等前經本院認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執行羈押後,至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七日,第一次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八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相助
法官黃聰明法官楊貴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淑貞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