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訴字第177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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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上訴字第17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一七七九號
上訴人即自訴人丁○○○自訴代理人 楊明廣 律師
簡文玉 律師被告甲○○
乙○○丙○○共同選任辯護人 李文平 律師
吳明益 律師右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自字第八四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七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春秋
法官王麗莉法官高明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垂福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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