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387號上訴人甲○○
丙○○被上訴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4年度訴字第387號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8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及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各核定如附表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各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9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震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9月19日
書記官李家枬附表:
┌───┬────────┬──────┬───────┬────────┐│上訴人│占用系爭土地面積│系爭土地公告│上訴利益金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姓名│(平方公尺)│土地現值│(新臺幣:元)│(新臺幣:元)││││(新臺幣元/││││││平方公尺)│││├───┼────────┼──────┼───────┼────────┤│甲○○│53│19,622│1,039,966│16,944│├───┼────────┼──────┼───────┼────────┤│丙○○│101│19,622│1,981,822│3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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