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2號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世禧 代理人 陳麗智 債務人 夏靜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叁萬柒仟伍佰陸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貳萬零貳佰陸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第一個月以新台幣叁佰元,第二個月以新台幣肆佰元,逾期第三個月以新台幣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月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