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金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金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金字第16號原告 劉芝婷 被告 梁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然原告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尚有171,044元未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4年10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
1紙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0頁)。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答詢表3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4至17頁),其訴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8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財旺
法官張誌洋法官宋泓璟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2月8日
書記官楊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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