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字第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審訴字第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審訴字第276號原告 王志偉 被告 黃念欣 上列當事人間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除別有規定外,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家事事件法所定家事事件由少年及家事法院處理之;家事事件之管轄,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有關管轄之規定;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管轄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2條前段、第
5條亦有明定。
二、兩造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請求判准兩造離婚、兩造所生2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原告任之,核屬離婚、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等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2條前段、第3條第2項第2款、第5項第8款規定,應由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書記官歐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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