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316號上訴人 吳桂枝 住臺中市○○區○○街○○巷○○○○號3樓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謝 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6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萬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萬02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得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
書記官王嘉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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