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118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118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118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黃政憲 相對人即債務人遠義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顏光遠人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淑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仟捌佰零壹萬壹仟陸佰伍拾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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