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20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20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202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北榮民總醫院員山分院法定代理人 孫卓卿 代理人 張淑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蔡盛吉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相對人即債務人蔡盛吉為禁治產人,請 陳明 相對人即債務人蔡盛吉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並提出蔡盛吉之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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