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225號上訴人即被告 武培茹 被上訴人即原告 吳金松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5月21日本院103年度訴字第222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依上訴人104年6月22日民事聲明上訴狀所載,上訴人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600萬元(300萬+30
0萬=600萬),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萬6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7月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吳芝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
書記官陳鈺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