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再易字第7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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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再易字第7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再易字第74號再審原告 蘇宏德 上列當事人因與再審被告 黃楚琳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本院103年度上易字第1185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2,160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補繳再審裁判費2,160元到院,逾期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9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林陳松
法官許炎灶法官張靜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13日
書記官蕭麗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