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司家聲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許可終止收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家聲字第94號聲請人 姜心平 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法第1080條第2項、第1080條之1第1項所定聲請認可、許可終止收養事件,由養子女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36條定有明文。又按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關於無管轄權移轉管轄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姜心平向本院聲請許可終止其與養父 姜立炳 之收養關係,惟聲請人姜心平之住所係在屏東縣屏東市○○里○○鄰○○路○○○號之1,此有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1件可證,非屬本院轄區,故依上開規定,本院並無管轄權,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許可終止收養於法未合,本院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蔡明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6月1日
書記官曾詩珊